廣西那坡某公司老板和職員為了公司在項目投標活動能中標,偽造勞保所的印章,先后執蓋有偽造印章的文件去投標四次并中標。東窗事發后,梁老板和職員小江雙雙被判刑。近日,那坡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偽造印章案進行了宣判,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梁老板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小江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各處罰金5000元。
廣西那坡某公司成立以來,在參加項目投標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為達到中標目的,該公司法人代表梁老板與職工小江經商量后,決定偽造印章自蓋文件去投標。
2014年9月間,梁老板、小江使用偽造那坡縣勞保所印章的證明材料參加田東縣一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之后中標,中標金額5135402元。同年11月間,梁老板、小江又使用所偽造的印章蓋好各種證明材料參加田東縣一個防洪治理工程標段項目的投標活動并中標,中標金額5416934元。
2015年3月至5月,梁老板、小江再使用所偽造的印章蓋好各種證明材料參加了田東縣兩個項目的投標活動,并都中標,中標金額總計9917410元。
后經鑒定,梁老板、小江所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凡印有那坡縣勞保所印章的印文均系偽造。案發后,梁老板于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小江于同月26日由那坡縣公安局對其取保候審。
梁老板、小江偽造那坡縣勞保所印章印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