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各類警情、當場盤問和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等情況,必須全程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黑龍江省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記錄儀配備使用管理規定》開始實施。
七種情況下須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
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記錄處警和執法執勤活動的便攜式取證設備。民警開展七種執法活動,應當全程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
1.處置各類警情;
2.當場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3.當場查處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
4.進行日常行政管理監督檢查;
5.查處刑事、行政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辨認等執法辦案活動,以及收集、固定證據等環節;
6.拒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權益行為;
7.其他應當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的情形。
民警現場執法記錄時須著制式警服
民警現場執法時,應當全程佩戴現場執法記錄儀,并客觀、真實記錄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將現場執法記錄儀牢固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也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夜間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開啟紅外模式。
開展現場執法活動時,應當自到達現場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全程不間斷記錄。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帶入執法辦案場所時止。
不得私自刪改發布執法視音頻原始資料
在現場執法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民警應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上傳、存儲至相關系統中。不得將執法記錄儀與互聯網或其他與工作無關的設備連接。
不得對執法視音頻原始資料私自復制、保存、刪除、修改、發布;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視音頻資料,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使用執法記錄儀7種違規情形要追責
有七種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2.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視音頻資料;
3.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視音頻資料;
4.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法執勤無關的活動,或者將執法記錄儀交由非公安機關人員使用;
5.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視音頻資料存儲設備;
6.保管不善造成執法記錄儀或存儲卡遺失、被盜;
7.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