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29日發布公告,修改后的《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招標投標法》共有8項內容進行了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共有2項內容進行了修改。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中,目前的規定是,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則應按排序依次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而修改后的內容為,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同時,對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要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說明理由。
在對《招標投標法》第5條的修改中,加上了“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電子招標投標被明確為未來一種正式的招標方式。
同時,在對招標法第19條的修改中,在保留原有“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的內容,加重了創新和環保在招投標中的考量力度。
此前,財政部發布新版的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暴露出來的“最低價中標”等問題進行了新的規定,要求對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報價提供說明或證明其合理性,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一定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