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偵;基礎工作;基本原理;偵查模式
談到刑偵基礎工作,偵查實踐中仍存在不愿做、不想做、不會做的現象。盡管公安部開展“公安基礎工作年”,而且一抓三年,但刑偵基礎工作相對薄弱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里有體制的問題,也有方法的問題,更有認識不清的問題。本文試圖就刑偵基礎工作的基本原理及偵查模式做一探討,以拋磚引玉,期待更多的人關注并推進刑偵基礎工作。
一、刑偵基礎工作的概念
什么是刑偵基礎工作,多年來一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理論界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明確概念。有人認為,刑偵基礎工作就是指刑偵基層部門從事的工作;有人認為,刑偵基礎工作說到底就是群眾工作;還有人認為,刑偵基礎工作就是社會面的控制工作等等。
界定刑偵基礎工作,首先必須了解基礎的概念和刑偵工作的基礎。基礎,是指事物的根本和發展的起點。地基和磚瓦是建筑房屋的基礎;人口管理和社會治安等是公安工作的基礎。同樣,刑偵工作在打擊和預防犯罪中也需要一定的基礎和條件。他們必須在掌握與刑事犯罪有關的人、事、物等情況和線索的基礎上,才能達到認定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科學決策的目的。這些與刑事犯罪有關的人、事、物等情況和線索就構成了刑偵工作的基礎條件和內容。
一般而言,這些情況和線索主要來自兩方面:或者刑案發生后,偵查人員針對具體案件,集中時間和精力,通過現場勘查等措施或手段,重點發現、搜集和掌握與本案有關的情況;或者偵查部門在平時,特別是案發前,根據偵查破案規律和特點,對于那些有可能為偵查破案、決策服務的基礎條件,利用平時的日常職能工作,有目的、有計劃地搜集、整理、積累,以待備用,一旦需要,厚積薄發,直接為現實斗爭服務。兩種途徑,各有千秋,尤其是后一種途徑由于目的性、計劃性強,顯得更為積極主動,更為全面有效。刑偵基礎工作正是基于這點而設置。因此,我們所指的刑偵基礎工作,是特指刑偵部門利用日常職能工作,圍繞與刑事犯罪有關的人、事、物等情況和線索,為偵查破案和預防犯罪積累、準備、創造條件,奠定基礎,提供支持的工作。
二、刑偵基礎工作的內容
1984年公安部《關于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工作暫行規定》指出:“犯罪情報資料工作是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業務建設和有效的偵查手段。”1988年,公安部刑偵局進一步闡明: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工作、刑事特情工作、刑事技術工作是刑偵工作基礎建設的三大支柱,要把這三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因此,我們習慣統稱刑事技術、刑事特情、刑事情報為刑事偵查的三大支柱。1997年6月河北石家莊全國刑偵工作會議后,公安部明確了“三基礎、三手段”內容,即刑偵基礎工作是指“刑事情報信息工作、刑嫌調控、陣地控制”等工作。
(一)刑事情報信息工作
刑事情報信息工作是指偵查部門根據刑事犯罪活動的特點和規律,運用情報科學的原理,通過對刑事犯罪情報信息的搜集、傳遞、整理、儲存、分析研究,從而服務于偵查的一項基礎性業務工作。
(二)偵查刑嫌調控
偵查刑嫌調控是指偵查部門通過對刑嫌人員的秘密登記、調查、控制,從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礎性業務工作。
(三)偵查陣地控制
偵查陣地控制就是偵查部門運用公開管理和秘密力量相結合,控制犯罪人員經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銷、樂等場所或行業,從中發現、查緝、控制犯罪的一項刑偵基礎性業務工作。
三、刑偵基礎工作的基本原理
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偵查破案達到打擊和防范犯罪的目的。在當前刑事犯罪形勢嚴峻、偵查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為什么還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推進偵查基礎工作的建沒?刑偵基礎工作的偵查破案原理是什么?與傳統偵查措施相比,刑偵基礎工作的優勢何在?這是刑偵基礎工作理論研究必須解決的一個根本性問題。
(一)事實中的犯罪行為與偵查中認識的犯罪行為有時空差距
先有犯罪行為,后有偵查行為。犯罪行為是因,偵查行為是果。作為偵查行為客體和對象的犯罪行為,往往是過去的、歷史的客觀事實。犯罪行為雖然只有一定的存續時間,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犯罪行為已不復存在。從絕對的意義上講,時間和空間只有不可逆性,過去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是一種時間與空間的終結。偵查行為需要認識的犯罪行為與事實中的犯罪行為存著的或多或少的時空差距。
犯罪行為已一去不復返,是不可逆的,是不再存在的。既然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已不復存在,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和偵查破案中認識的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時空差距,那么,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又如何穿越時空差距,認識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呢?
(二)犯罪行為雖然不復存在,但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是客觀存在的
犯罪行為是人的一種社會活動。這種活動受制于人的自然存在,也受制于人的社會存在。因為社會存是自然存在的一種高級方式。人的社會需求與欲望也是根源于自然需求與欲望的。而驅動犯罪行為的需求與欲望根本上說是自然需求與欲望和社會需求與欲望沖突的產物。人作為主體的這一物質自然的前提告訴我們,人根植于物質自然世界,人的一切欲望與行為不能脫離物質自然世界的制約。因此,盡管犯罪行為與偵查行為有一定的時空差距,但是犯罪行為受到物質自然世界的制約,是可以認識的。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會引起物質變化。如現場留下的手印、腳印、工具破壞痕跡、槍彈痕跡等;現場物體的變動、翻動、增加或減少等。這里的物質變化,是指廣義上的物質,既包括物質,也包括意識。因此,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可分為有形的物質變化和無形的意識變化。
(三)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是偵查人員認識犯罪行為的媒介
犯罪行為雖然不復存在,但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和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一種客觀的、內在的聯系,并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說,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與犯罪行為是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偵查過程正是借助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來認識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是偵查人員認識犯罪行為的媒介。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是可知的、可取的、可存的、可轉換的。
(四)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分為犯罪前、犯罪時、犯罪后三個階段
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往往可以分為犯罪前、犯罪時、犯罪后三個階段。犯罪前階段,如犯罪人員準備作案工具、聯絡同伙、踩點等。犯罪時階段,如犯罪人員在現場實施盜竊、搶劫、殺人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犯罪后階段,如犯罪人員銷贓、消費、與同伙訂立攻守同盟、逃跑隱匿等。每一個犯罪階段,犯罪人員的行為均會引起外在世界的客觀變化。這些客觀變化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犯罪行為,均是偵查人員借以認識犯罪行為的媒介。
(五)偵查基礎工作主要是通過搜集犯罪前和犯罪后的物質變化偵查破案的
傳統的偵查措施和手段如現場勘查、調查訪問、摸底排隊、辨認等主要是圍繞著犯罪行為實施時引起的客觀變化來認識犯罪行為的。這是因為犯罪行為實施時引起的物質變化,相對比較集中、直接,與案件的關聯性也較大,因此這些物質變化是偵查人員認識犯罪行為的主要依據。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在犯罪行為實施時之外,也就是在犯罪行為準備階段以及犯罪行為實施后階段還大量存在著一些相關聯的物質變化和情報信息。刑偵基礎工作正是通過搜集和利用犯罪行為實施前和犯罪行為實施后這兩個重要階段的情報信息達到偵查破案的目的。尤其在當今犯罪人員越來越有意識地破壞現場痕跡物證,反偵查意識和反偵查手段越來越高的情況下,犯罪時引起的物質變化越來越容易遭到犯罪行為人的刻意破壞或偽裝,作為搜集和利用犯罪前和犯罪后的物質變化的刑偵基礎工作變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綜上所述,刑偵基礎工作的破案原理(如上圖)是:犯罪行為的實施會引起物質變化;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變化與犯罪行為是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犯罪行為的實施可分為犯罪前、犯罪時、犯罪后三個階段;刑偵基礎工作是偵查人員通過搜集和利用犯罪前和犯罪后兩個階段的物質變化來認識、揭露和證實犯罪的。
四、刑偵基礎工作的偵查模式
偵查模式是指偵查主體進行偵查破案時所采用的程式。一般來說,偵查破案中有從案到人、從人到案、從物到案、從案到案等多種偵查模式。普通偵查措施基本上沿襲了從案到人的偵查模式,即特定犯罪案件發生之后,偵查人員積極收集并利用該單一案件或系列案件在實施過程中及實施前后遺留的痕跡物證和暴露出的蛛絲馬跡,運用多種途徑、方法、措施、手段,查找、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方式。刑偵基礎工作的偵查模式比較多樣。
(一)從人到案偵查模式——以刑嫌調控為例
從人到案偵查模式是指偵查人員以各項偵查基礎業務、專門偵查手段為依托,從個體或群體在特定或不特定場所暴露出的、與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關聯的嫌疑活動或嫌疑信息入手,確認其行為性質或確認其與特定案件之間的聯系的偵查方式。從人到案偵查模式是圍繞著嫌疑人是否實施以及實施了哪些犯罪行為展開工作的。
刑嫌調控的對象都是一些具有犯罪傾向性、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員。其偵查模式和偵查思維進程是從刑嫌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反常表現出發,查明與之有關的刑嫌對象著手準備的預謀案件、正在實施的現行案件、久偵未破的積案和尚未發現的隱案等。即從嫌疑“人”到預謀“案”、現行“案”、積“案”、隱“案”的從人到案偵查模式。
刑嫌調控從人到案偵查模式的具體路徑是注意調查控制刑嫌對象的反常情況和表現。一是從刑嫌人員經濟反常情況入手進行調控。如吉林永吉縣從刑嫌人員王志剛、王世進、王喜強的經濟反常現象入手,破獲了“三王”系列搶劫、盜竊案件168起,其中大案78起。二是從刑嫌對象接觸人員復雜入手進行調控。查清他們之間的關系,發現團伙犯罪線索。二是從刑嫌人員持有不明物品入手進行調控。對持有或出售來歷不明的物品,要查清可疑物品來源,發現贓款贓物。
(二)從物到案偵查模式——以陣地控制為例
從物到案的偵查模式,是指通過對各種疑是被盜、被搶等可疑物品開展偵查工作,發現線索,查找犯罪嫌疑人,破獲案件的方式。偵查陣地控制的范圍往往是犯罪人員經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銷、樂等場所或行業。目前主要涉及的場所有名煙名酒店回收店;出租車行業、摩的殘的行業;出租房、旅館業;電子商城(包括二手機、二手電腦行業);通宵浴室;廢舊金屬收購業(尤其貴重金屬、電纜收購業):典當、調劑收舊行業;修理業;機動車修理業;打金店;大型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古玩、郵票行業;貨運配載行業;車站碼頭。這些場所和地區極易成為犯罪人員銷贓揮霍的地方。2003年7月5日,在大連打工的陳某和鄭某在甘井子區以送罐裝水為名騙開住戶呂健的房門,搶劫殺人,隨后他們直接帶著搶來的攝像機、隨身聽等物直奔十幾里外的西崗區舊貨市場,正欲銷贓時被刑事特情發現,并當場擒獲。二人在被訊問時就有“搶得這些東西,到舊貨市場上好賣”的供述。
偵查陣地控制從物到案的具體路徑是注意可疑物品是否涉案物品。如某市通過發現在某典當行典當的一只西門子3508型手機電子串號與某醫院被盜手機電子串號吻合,從而破獲系列盜竊案件13起。
(三)從案到案的偵查模式——以刑事情報信息為例
從案到案的偵查,是指在偵查某起刑事案件時,將可能是同一個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為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來,綜合分析和利用每一起刑事案件所蘊含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條件,選擇有利的偵查突破口,實現偵破此案帶破彼案的目的。從案到案的偵查是偵查系列性犯罪案件的有效方式。
我國的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工作始于80年代中期,經過20多年的艱苦努力,全國刑事犯罪信息中心(簡稱CCIC)已初具規模。目前該中心已積累了大量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內容涉及: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在逃人員信息系統,失蹤及不明人員(尸體)信息系統,通緝通報信息系統,被盜、搶、丟失槍彈信息系統,涉案(收繳)機動車(船)信息系統。在公安部建立了系統的中央數據庫,在各省建立了省級數據庫,并在全國180多個城市公安機關建立了數據庫及1500多個工作站,收錄在逃人員信息35萬多條,被盜搶機動車輛信息30余萬條。這些刑事犯罪信息系統縱向來看,記錄了我國不同歷史時期刑事犯罪活動和刑事犯罪嫌疑人員情況;橫向來看,反映了我國全國范圍內31個省市自治區的刑事犯罪信息。如此豐富、動態的刑事犯罪信息系統,不僅為偵查決策提供了依據,也為偵查破案的具體實施提供了偵查破案的線索和基礎。如200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審查過程中始終咬定僅作案1起,偵查人員將李某的信息資料輸入典當寄賣物品信息資料系統檢索后,發現李曾在典當行典當與其身份不符的影碟機、VCD功放等物品,以此突破李的口供,破獲多起入室盜竊案件。
五、刑偵基礎工作的特點
既然刑偵基礎工作能夠偵查破案,但是為什么實踐中又有眾多偵查人員不想做、不愿做、不會做呢?刑偵基礎工作的特點是什么?難點是什么?
(一)建設性
建設性是相對于使用性而言的。刑偵基礎工作是一項積累條件、準備條件、創造條件的工作,這種積累條件、準備條件、創造條件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建設的過程。而且刑偵基礎工作中條件的積累必須到一定程度,才能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偵查人員才能用以認識案情或認識犯罪形勢。
這種建設性具體體現在:
1.從時間上講,刑偵基礎工作具有長期性,必須依靠平時的日積月累,持續不斷地添磚加瓦。首先,刑偵基礎工作中積累、準備的條件量大、面廣,這些特點決定了刑偵基礎工作難以在較短的時間內一蹴而就。其次,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刑偵基礎工作中積累的條件亦如此,如果這些條件沒有被及時積累、搜集,隨著時間的消失,也將隨之淡化,難以再現。因此,刑偵基礎工作,應重在平時的建設、及時的建設和持續不斷的建設,防止現用現建,集中建設。
2.從人員上講,必須每一個偵查部門、每一個偵查人員都參與建設。只有全面地發動刑偵人員積極參與刑偵基礎工作建設,才能保證刑偵基礎工作建設的全面性和系統性。
3.從對象上講,必須根據刑事偵查破案的規律特點,凡是能服務于偵查破案和預防犯罪的條件,都要建設,防止遺漏和偏廢。
刑偵基礎工作的建設性,決定了它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勞永逸,必須不斷強化、不斷建設。只有加強建設,刑偵基礎工作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優勢。可以說,沒有春風化雨般扎扎實實的工作,沒有日積月累堅忍不拔的建設,刑偵基礎工作就猶如紙上談兵、畫餅充饑。
(二)備用性
從整體上講,刑偵基礎工作是有用的,這種“有用性”是絕對的;從個別上講,刑偵基礎工作的內容處于備用狀態,這種“備用性”是相對的,只有一定的潛在性、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如刑偵基礎工作中,有的工作內容現在能用上,有的內容將來才能用上;有的內容這個案件用,有的內容那個案件用;有的是多用,有的則少用等等。但不管多用,少用,現在用,將來用,都必須有備無患。刑偵基礎工作的出發點就是有備無患,寧多勿少,寧全勿缺。
目前實踐部門中,有的人過分強調刑偵基礎工作“備用性”的相對性、不確定性,認為刑偵基礎工作投入大、產出小,從而否定刑偵基礎工作的重要性和有用性。這種看法是不對的,我們應該拋棄急功近利的心理,用長遠的眼光看待刑偵基礎工作,充分認識刑偵基礎工作是一項厚積薄發,養精蓄銳,有利于刑偵發展的工作。
(三)秘密性
這是刑偵基礎工作區別于公安其它基礎工作的最大特點之一。公安基礎工作是直接為整個公安工作服務,有的內容是公開的,如人口管理、重點人口管理、重點復雜場所管理等,刑偵基礎工作則是專門、直接為偵查破案和預防犯罪服務。刑事偵查工作的秘密性,決定了刑偵基礎工作的秘密性。如果刑偵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和線索公開化,犯罪嫌疑人就極有可能采取對策,逃避打擊。刑偵基礎工作就失去了工作的主動性,失去了工作的優勢。
(四)綜合性
刑偵基礎工作是緊緊圍繞著刑偵工作的根本性、起點性、基礎性的內容展開工作。而這些根本性、起點性的內容很多,表現為多種形式,需要偵查人員采取多種手段,如刑嫌調控、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工作、刑事調查研究等,多角度、多方面的搜集、整理、積累等。而且刑偵基礎工作既客觀存在、寓于和滲透在其它各項業務工作之中,又象一根紅線,貫穿于各項業務工作的始終。可謂“上有千條線,下有一根針”。
(五)全面性
刑偵基礎工作具有備用性。但這種備用性是可能性,具有不確定性。即刑偵基礎工作內容中,可能這個案件用的是這項內容,可能那個案件用的那些內容,或者這個案件用的內容多,那個案件用的內容少。因此,這種不確定性決定刑偵基礎工作,不能以偏概全,必須全面、廣泛地網羅與打擊和預防犯罪有關的情況,最大限度地體現偵查基礎工作的效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明確指出:基層基礎工作不扎實、不牢固,公安工作就難有大的作為、好的作為。刑偵基礎工作是否扎實有效,將直接影響到刑偵部門能否掌握與刑事犯罪作斗爭的主動權,主動發現犯罪、打擊犯罪、有針對性地預防犯罪,迅速及時偵破刑事犯罪案件、緝捕嫌犯、追繳贓款贓物,使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抓好刑偵基礎工作,對保障經濟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