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國家對巡邏及巡警地位作用的認識
西方警界認為,巡邏及巡警有以下三大基本作用:
(一)預防、制止犯罪并將可破案件迅速偵破
警察巡邏勤務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巡邏勤務必須全時空實施,即巡邏勤務必須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在所有警察轄區中由巡警實施。通過這種無時不在、無處不在的巡邏活動,可以對心存違法犯罪念頭者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可以對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警覺和預防;可以在現場或通過快速反應到達現場,對已經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及時制止并將嫌疑人逮捕;可以對犯罪現場遺留的或被發現的證據實施有效的保護,并據此迅速將案件偵破。
(二)保持和增強公眾的安全感
西方警界的研究表明,公眾安全感的強弱以及他們對警察工作的評價,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警察的破案數、破案率或其他業務行動的結果,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公眾對這些行動及其結果沒有直接的感覺。實際上,公眾安全感的強弱以及他們對警察工作的評價,很大程度是源于警察在他們身邊的出現和存在。因此,警察機關所承擔保持和增強公眾的安全感以及獲得公眾對警察工作肯定性評價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巡警通過巡邏勤務來完成的。
(三)為公眾提供綜合性服務
巡邏勤務的全時空特性使得巡警能夠時常甚至時刻出現、存在于公眾身邊,當公眾遇到困難、危難需要警察提供幫助時,首先就會直接向身邊的巡警提出或通過警察局的報警求助電話向巡警提出。因此,警察機關所承擔的服務職能大部分都是由與公眾最為接近的巡警來承擔的。
鑒于巡邏勤務及巡警的上述重要作用,西方警界普遍認為,巡邏勤務是所有警務工作的基礎。美國警界著名領導人和一代警學宗師o.w.威爾遜甚至在其影響極大的《警察行政》一書中提出:“巡邏是警務工作的支柱(backbone,又譯為核心)”,“巡邏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它仍將繼續成為警察機關中最重要的一個單位”。
二、西方國家對巡邏及巡警地位作用的制度保障
沒有制度的保障,任何警務觀念和警務思想都會成為空談。西方國家對巡邏勤務及巡警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視,不是停留在理解和認知層面的,而是通過確立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其得以體現的實現的。
(一)巡邏是警察的必修課,巡警是警察的職業起點
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警界認為,只有參加巡邏勤務才能使每個警察全面接觸到犯罪預防、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在英美主要是交通管理)、處理公眾糾紛與矛盾、為公眾排憂解難等警務工作;只有在全面、大量處理各種日常警務的巡邏過程中,每個警察才能在警務知識、警務技巧、警務技能方面得到最有效的訓練、鍛煉和提高,才有可能勝任其他專業警務和警務領導工作。
基于這種認識,多數西方國家的警察機關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所有被錄用并從警察學校結業的新警察,都必須先參加巡邏工作,從巡警干起,從而獲得全面的警務經驗。
例如英國,經過兩年教育訓練從各警察訓練中心結業者,不論其參警前有多高的學歷或在其他行業擔任多高的職務,一律分配到最基層的警察署當巡警,從事巡邏工作。工作若干年后,根據工作需要、職位空缺狀況、本人志愿以及表現出的能力,才有可能調配到刑偵等其他警種或部門。因此,可以這樣說,在英國各地方警察廳局中,包括廳局長在內的所有各部門、各層級的指揮、管理人員,都從事過若干年的巡邏工作,都是巡警出身。
又如日本,大學畢業生經過15個月,高中畢業生經過21個月的教育訓練從警校結業后,原則上一律分配到最基層的警察勤務單位交番(亦稱派出所、警察崗亭,設在城市)或駐在所(設在鄉村、漁村)工作。由于巡警是交番和駐在所主要的勤務方式,交番和駐在所的警察都必須參加巡邏,因此過去交番和駐在所的警察一址被稱作是巡警。巡警在交番和駐在所工作滿四年后,才有資格調往其他警種或部門。
美國、德國也有與英國、日本相似的規定,即在地方警察機關中,所有加入警察隊伍者原則上都必須先當巡警,以巡邏方式開始自己的警察職業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