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將可以獨立執行八類警務工作
今后,深圳的輔警或將擁有一定的執法權限,在一名警察的帶領下,可實施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昨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通過立法將明確輔警的職責權限。
輔警可參與110警情現場處警
作為一個實際管理人口接近2000萬人的超大型城市,深圳市警力嚴重不足。在正式警察編制難以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深圳市公安系統組建了多支輔警隊伍,人數達3.8萬人。
然而,由于輔警身份性質、職責權限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實際中聘用、管理等制度不夠規范,加上薪酬普遍偏低,導致人員流失率高,隊伍不穩定。《條例(草案)》從輔警的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招聘條件、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
《條例(草案)》提出,在一名人民警察的帶領下,輔警可以從事“110警情現場處警”、“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八項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傅倫博做《條例(草案)》初審意見報告時提出,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即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建議增加輔警可調解民事糾紛
此次《條例(草案)》立法最大的突破在于,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權限。其中,有八類警務工作輔警可以獨立執行,具體包括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處理群眾求助、治安巡邏、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疏導交通、勸阻交通違法行為等。
經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研究認為,《條例(草案)》規定輔警可以獨立從事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這些看管場所比較敏感,不宜由輔警單獨管理,而建議應在民警的帶領下協助管理。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還建議增加禁止輔警從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而根據公開征求基層民警和輔警工作實際提出的意見,則建議增加輔警可以調解民事糾紛。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勤務輔警配備使用警械裝備規定進行了變通,提出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駕駛汽車、摩托車、電瓶車和電動自行車等警用交通工具,勤務輔警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可以使用警繩、手銬等必要的警用器械。
明確輔警招聘薪酬考核等制度
《條例(草案)》提出,深圳市還將建立輔警的薪酬保障制度和晉升制度,層級從高到低依次設置從一級輔警至六級輔警。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建議還需建立輔警培訓制度,市公安機關應當統一制定輔警培訓標準,對輔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其中初任培訓不少于90天,年度培訓不少于15天,晉升培訓不少于15天。此外,輔警的招聘、考核、晉升等重要環節,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借鑒香港現行輔警制度,建議可以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引導熱心公益的市民和在校大學生擔任兼職輔警,實現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