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供應商按《條例》規(guī)定向代理機構繳納投標保證金,已收的保證金將于年底前全部退還
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日前發(fā)布通知,對停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制度后,供應商繳納保證金及已收的投標保證金退還等事宜做了明確。
通知提出,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全面停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制度。從即日起,供應商無須再向江西省財政廳國庫處繳納1萬元整投標保證金。參與2015年4月20日以后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須向發(fā)布采購公告的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繳納投標保證金,收費金額按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比例收取。參與全省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需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注冊賬號,并與CA電子簽章綁定,填寫公司基本信息后點擊“提交審核”,即可成為正式庫用戶,審核狀態(tài)為“審核通過”。已在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審核通過的供應商,無須再攜帶提交任何相關材料至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辦理確認手續(xù)。
針對2015年4月20日前已在江西省財政廳國庫處繳納且尚未退還的投標保證金,通知明確,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將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將投標保證金從原渠道全部退還。供應商無須再攜帶或郵寄《退款申請書》至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辦理手續(xù)。
據(jù)了解,2012年實行的《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供應商投標(非招標方式)保證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指定一個“非稅收入專戶”代收代付。供應商在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上注冊時須一次性繳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1萬元整,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nèi)參與全省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不需另行交納投標保證金。為此,江西省采購辦還出臺了《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的通知》,明確了供應商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注冊時一次性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具體事項。今年4月,江西省財政廳發(fā)文停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制度。其中提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退還的規(guī)定。決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全面停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制度,投標保證金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收取。《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要求取消,《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的通知》同時廢止。